Re: 五賀!台灣真「建國」露出曙光
Re: 五賀!台灣真「建國」露出曙光
現在看來, 這個「曙光」似乎仍有待初燃火苗的滋生。當今統治者無視知識的地步與其品格上的缺失, 與其徒眾反省力之缺乏, 顯然遠比想像中的嚴重許多。
洛克的民主核心原則:「統治的正當性在於被統治者的同意。」乃確定國家正當性的一個主張, 這是所謂的社會契約論(social ontract), 也是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。但此一所謂的社會契約常只是「假設」的契約而已, 現實中的國家、政府與社會並非由公民間這種明顯的「契約」所建立。
盧梭曾把這這種契約的觀念給整合到政治體制的運作原理中, 他就是把更早的洛克的先驅觀念給具體化, 但反而產生了不合現實的缺失。至於洛克反而說得更明白了, 政府是受人民的「委託」而成立的, 而這種「委託」實則人民對統治階級之一種默許(tacit consent)成的「準契約」。這種「準契約」不需契約對象間的明示合意, 只要不表示「不贊同」(不施展反對的權利), 人民就等於同意了政府統治權力的正當性。因此, 它迴避了契約內容訂定與變更上的人民核可權上的矛盾(政府常是硬著幹的), 與現代的多元主義國家論者若有所符合, 但與慮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樣, 還是無法解釋契約對象在選擇上「不自由」的矛盾:像是洛克又主張, 政府違背人民的「委託」內容時, 人民有權以種種手段(如罷免、革命、輿論等)去對抗它(所以「暴動/革命」也是種民主的手段喔, 戒嚴是絕對反民主的), 甚至由國家「出走」。但是, 後一手段在現實即會面臨國籍變動上的障礙, 因此當今最高統治者要求不滿意他的人「太平洋也沒加蓋, 自己游回中國去!」的說法, 便是以自由主義的古典原則來看, 也自始沒有成立的空間。
既然契約的自由合意在國家的層次上具有虛幻的成分, 那麼唯有認清現實並去正視問題, 乃成為一現代社會的公民不得規避之一個加諸自身的權利同責任, 規避者只是在給誑語者更多搬弄權力與是非的機會──「民主政治乃自做自受的政治」這樣的常語, 與洛克之“不表示「不贊同」的消極性就等於「默可」”的說法, 也即是這樣的意思。因此, 黃創夏先生所謂昔日支持陳某某的知識份子中的「有些人則在『是非價值』的理性與『革命情感』的感性中,因為『矛盾』而自我封口」, 如果以自由主義宗師的論理來看, 這些後來的信仰者的「封口」其實已等同於「縱容」了, 而另外一批自干淪為從犯者也只是不值得浪費筆墨一評的新「御用學者」之流罷了。知識份子不該對他說出口的話, 全然不負起責任(當做自己沒說過), 其理甚明, 而李遠哲的問題就在於這點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