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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ly 26, 2006
[連結] 釋字第 613 號: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、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?
“......NCC 委員的產生, 為「職權合憲, 方式違憲」, ......”
依其意旨, NCC 委員的產生, 為「職權合憲, 方式違憲」, 立
法院不可取代行政部門的人事決定權:
釋字第 613 號: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、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?
一切正如意料, 而以「惡法治惡官」終未能突破體制的制約。
依其意旨, NCC 委員的產生, 為「職權合憲, 方式違憲」, 立
法院不可取代行政部門的人事決定權:
釋字第 613 號: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、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?
一切正如意料, 而以「惡法治惡官」終未能突破體制的制約。